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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安委明电〔2008〕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尾矿库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5号)精神,深刻吸取山西襄汾“9.8”尾矿库特别重大溃坝事故教训,进一步深化尾矿库专项整治,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从10月开始,利用3个月的时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一次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摸清尾矿库底数。全面摸清各地区现有尾矿库,包括未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废弃尾矿库和已闭库的尾矿库的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见附件),查清尾矿库下游重要工业设施、居住区域和人员聚集场所、饮用水源等情况,建立尾矿库数据库。

  (二)查明尾矿库安全状况。在全面开展安全评价或调查评估的基础上,逐一查清危库、险库、病库和正常库的安全状况,深入查找安全隐患,分类实施安全监管。

  (三)深化隐患治理。对查出的各类隐患,各地区要抓好组织整改。对危库要责令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对险库要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对病库要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要求限期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四)依法关闭取缔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

  (五)完善尾矿库安全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二、检查重点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尾矿库安全设计与建设施工情况。

  2.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核准或审批以及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3.按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情况,对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超期服役等隐患的整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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