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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8年第109号--关于征集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信息的公告


  4. 对愿意承担“三聚氰胺”检测的食品检测机构,凡条件和能力尚有欠缺的,检测机构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请求技术指导,以便尽快满足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的要求。

  四、对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

  负责审核所属的满足“一”中要求的检测机构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通过审核的报送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

  五、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信息发布方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送的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信息将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上的《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名录》中及时予以公布,供乳制品生产企业和消费者选择使用。

  六、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联络方式

  联 系 人:  谢澄      李文龙

  联系电话:010-82262771   82262769

  传  真:010-82260763   82260761

  Email  :xiec@cnca.gov.cn liwl@cnca.gov.cn

  附件:《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申报表》

  二〇〇八年十月五日

  附件:
  可检测“三聚氰胺”的食品检测机构申报表

食品检测机构名称(盖章)

 

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号

相关检测实验室面积(m2

具备的相关检测方法

高效液相色谱法

是 □  否 □

液相色谱-质谱法

是 □  否 □

气相色谱-质谱法

是 □  否 □

相关检测人员数量

相关检测经验或能力验证情况

机构地址

联系人

单位电话

移动电话

Email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可另加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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