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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3年12月27日 实施日期:2004年2月1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于1995年3月1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3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立中国人民银行的地位和职责,保证国家货币政策的正确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中央银行宏观调控体系,加强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条 货币政策目标是保持货币币值的稳定,并以此促进经济增长。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
  (二)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
  (三)按照规定审批、监督管理金融机构;
  (四)按照规定监督管理金融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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