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第二条 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第三条 法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法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法官的职责:
  (一)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
  (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除履行审判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与其职务相适应的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七条 法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公办案,不得徇私枉法;
  (三)依法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四)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五)清正廉明,忠于职守,遵守纪律;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工作秘密;
  (七)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第八条 法官享有下列权利:
  (一)履行法官职责应当具有的职权和工作条件;
  (二)依法审判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处分;
  (四)获得劳动报酬,享受保险、福利待遇;
  (五)人身、财产和住所安全受法律保护;
  (六)参加培训;
  (七)提出申诉或者控告;
  (八)辞职。

第四章 法官的条件

  第九条 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