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6月30日 实施日期:2002年1月1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
(1995年2月28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
第三章 义务和权利
第四章 检察官的条件
第五章 任免
第六章 任职回避
第七章 检察官的等级
第八章 考核
第九章 培训
第十章 奖励
第十一章 惩戒
第十二章 工资保险福利
第十三章 辞职辞退
第十四章 退休
第十五章 申诉控告
第十六章 检察官考评委员会
第十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保障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检察官的素质,实现对检察官的科学管理,根据
宪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