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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199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七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1995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5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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