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一)罪犯聚众骚乱、暴乱的;
  (二)罪犯脱逃或者拒捕的;
  (三)罪犯持有凶器或者其他危险物,正在行凶或者破坏,危及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
  (四)劫夺罪犯的;
  (五)罪犯抢夺武器的。
  使用武器的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情况。

第四节 通信、会见

  第四十七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但是来往信件应当经过监狱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可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的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第四十八条 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
  第四十九条 罪犯收受物品和钱款,应当经监狱批准、检查。

第五节 生活、卫生

  第五十条 罪犯的生活标准按实物量计算,由国家规定。
  第五十一条 罪犯的被服由监狱统一配发。
  第五十二条 对少数民族罪犯的特殊生活习惯,应当予以照顾。
  第五十三条 罪犯居住的监舍应当坚固、通风、透光、清洁、保暖。
  第五十四条 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
  第五十五条 罪犯在服刑期间死亡的,监狱应当立即通知罪犯家属和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罪犯因病死亡的,由监狱作出医疗鉴定。人民检察院对监狱的医疗鉴定有疑义的,可以重新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罪犯家属有疑义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罪犯非正常死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检验,对死亡原因作出鉴定。

第六节 奖惩

  第五十六条 监狱应当建立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考核的结果作为对罪犯奖励和处罚的依据。
  第五十七条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