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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日)宣布失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的通知
(保监统信[2008]1262号)


各保监局,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外国及港澳台地区保险机构在华代表处: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决定于2008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对保险业实施普查的意见》(国经普办字〔2008〕16号),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共同组织完成。为做好本次普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会将根据国务院普查办的意见和《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制定发布《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经济普查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严格按照《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实施方案》组织开展本系统经济普查的各项工作。

  二、为了加强对保险业经济普查工作的组织领导,我会将成立第二次保险业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信息部,具体负责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各单位要成立分管领导牵头的经济普查机构,选调业务精通、组织协调能力强的人员组建普查队伍,并具体落实普查经费来源。各保监局、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应于2008年10月底前将经济普查机构报我会统计信息部备案,各保险公司省级分公司经济普查机构应报当地保监局备案。

  三、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普查准备工作,抓紧时间对业务、财务、能源和水的消费情况以及信息化建设情况等基础资料进行一次全面系统的检查清理,规范并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为普查工作打好基础。

  四、各单位应加强对本系统普查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牢固树立质量第一的理念,保障普查数据的及时汇总和上报,确保普查的数据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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