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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三)对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构成违纪的案件进行立案检查。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的问题,应责令被检查的单位纠正,问题严重的应限期整改。
  第二十二条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问题,要及时向院党组报告,并向政治部通报。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次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一年内发生两起法官贪赃枉法造成重大影响案件的,责令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到最高人民法院汇报查处情况,检讨责任。发生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被追究刑事责任案件的,因严重官僚主义,用人失察、疏于管理面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法院院长要向选举或者任命机关引咎辞职,同时向最高人民法院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各单位年内发生两起法官职务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恶劣影响案件的,领导干部要向分管院领导和院党组汇报查处情况,检讨责任。因严重官僚主义,用人失察、疏于管理而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各单位领导要向院党组引咎辞职。
  第二十五条 领导干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组织处理或者政纪处分:
  (一)对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机关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工作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二)直接管理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责令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辞职或者对其免职。
  (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提拔任用明显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人的,给予记大过、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四)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审判纪律,枉法裁判以及违反财务制度,弄虚作假的,给予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主管人员警告、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开除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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