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部负责对本院各单位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工作要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应与民主评议、民主测评领导干部相结合,广泛听取意见。
第十四条 领导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意见要作出说明。
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每年应向党中央、中纪委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本院各单位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每年应向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作出报告,同时抄送纪检组、监察室、政治部。必要时,可以随时报告。
第十六条 考核人员应全面、准确、细致地了解和客观公正地反映被考核对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考核结束后,应对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作出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按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确定。
考核结果应向被考核对象反馈。
第十八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对考核结果优秀的领导干部,给予表彰奖励。
对考核结果不合格的领导干部,由组织进行诫勉谈话,情节严重的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作出相应的组织处理。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纪检组、监察室在院党组领导下,负责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监督检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根据党中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的部署和安排,对本院各单位和各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二)对本院各单位或各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的突出问题,进行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