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支持、配合纪检、监察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按照《
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规定,及时报告审判工作中发现的违法审判线索。
(六)定期向分管院领导及有关部门报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第九条 纪检组、监察室、政治部、机关党委、机关纪委等部门的领导干部,除执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外,还应按照其所在部门的职能和工作特点,承担以下责任:
纪检组、监察室领导干部要在院党组领导下,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调研工作;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的建议;组织制订或协助有关部门制订党风廉政建设的制度;督促检查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的落实;组织对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
政治部领导干部在院党组领导下,要结合法院实际,按照《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组织制定符合党风廉政建设要求的干部培养、选拔、任用的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和组织处理工作;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工作;落实领导干部收入申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
机关党委、机关纪委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国家机关纪委和院党组的部署,研究提出最高人民法院机关党风廉政建设的计划;组织开展机关党组织和党员党风廉政建设的学习教育;对本院党组织、党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查处本院党组织、党员违法违纪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工作。
其他单位的领导应根据所在单位的职责,承担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任务,制订相应制度,督促落实,并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 本院各级领导干部与直接领导责任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责任目标、责任内容和承担不履行责任的后果。
第三章 责任考核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在做好自身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协助党中央和中纪委做好对本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工作的同时,负责领导、组织对本院各单位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开展对各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