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党组成员、副院长根据分工,对分管单位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协助党组书记(院长)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组织分管单位贯彻落实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
(二)调查研究分管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针对存在问题提出解决方案,督促分管单位落实。
(三)组织开展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廉政教育。对分管单位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中央国家机关工委关于落实谈话提醒制度的规定,对分管范围内有违法违纪苗头的领导干部进行谈话提醒,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四)履行对审判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组织落实审判工作的各项廉政制度和规定。
(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推荐领导干部、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自觉抵制用人方面的不正之风。
(六)遵守国家财经制度,严格执行党中央关于“收支两条线”和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规定。
(七)发挥表率作用,带头执行反对奢侈浪费等有关规定。发现自己的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并向组织报告。
第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各单位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各单位正职领导干部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各单位其他领导干部根据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结合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实际,采取措施,保证党中央、院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得到落实。
(二)定期研究分析职责范围内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纪律作风状况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组织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开展防腐倡廉教育、宗旨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组织开好“双重民主生活会”。
(三)围绕实现审判工作的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目标,抓好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管理,组织制定规范审判秩序、强化案件质量监督职责和其他各项工作的规章制度,并带头遵守和执行。
(四)经常检查、督促职责范围内的法官和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和审判纪律的情况。认真对待当事人和其他群众的反映,发现有接受当事人及其亲属、律师的吃请、收受礼品、参加影响公务的娱乐活动的违纪行为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苗头、倾向性问题,落实好谈话提醒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