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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的管理机制、监督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司法人员的腐败现象。
  (三)坚持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组织党员、干部学习邓小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法规。以维护司法公正为核心,开展以“三讲”为主要内容的多种形式的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廉政教育和法官职业道德教育。
  (四)严格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党政干部廉洁从政工作。
  (五)根据党和国家党风廉政法规制度,结合审判工作、队伍建设和其他司法行政管理工作的实际,抓好廉政制度建设,并督促落实。
  (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审判制度,防止和纠正审判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和政法部门不再从事经商活动的规定,防止和纠正乱收费和奢侈浪费等不正之风。
  (七)领导、组织对本院各单位和各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领导、组织对本院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协助地方党委开展对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的考核工作。
  (八)领导、组织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开展监督检查和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工作,及时帮助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
  第六条 党组书记(院长)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院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掌握本院及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情况,及时听取有关的工作报告,结合法院工作实际,研究贯彻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和部署。
  (二)结合法院各项改革措施,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司法人员腐败现象的方案、措施。
  (三)对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组织召开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发现和解决领导班子中存在的问题。
  (四)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加强组织协调,解决纪检、监察部门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五)发挥表率作用,带头遵守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和审判纪律。教育、监督配偶、子女和身边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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