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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1999年5月13日 法〔1999〕9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在制定相关规定的实施细则时参考,并欢迎各高级法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执行予以监督。

  附:
最高人民法院
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
责任制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贯彻落实,明确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和各级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加强最高人民法院党风廉政建设,结合法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与审判工作和其他各项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第三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组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组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
  第四条 实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必须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院;立足教育,着眼防范;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对法院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监督责任;对各高级人民法院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负协助管理责任;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责任内容包括:
  (一)调查、分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结合法院实际,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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