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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通知
(1996年5月2日 法发〔1996〕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6年1月8日经国务院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由国务院令第191号发布施行。《条例》人民警察法的配套法规之一,是人民警察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的重要法律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有关规定,这个《条例》对法院系统的司法警察完全适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现就贯彻实施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搞好《条例》的学习和宣传。各级法院要组织全体司法警察认真学习《条例》,深刻领会《条例》的目的、宗旨、基本原则,熟悉《条例》的内容。学习中,要充分理解和掌握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原则、条件及注意事项。准确把握在什么条件下可以使用警械和武器,什么条件下不得使用警械和武器,什么情况下应当停止使用警械和武器,以及在使用武器后如何做好现场处置等规定。要结合工作实践,面向社会,广泛深入地开展《条例》宣传工作,使广大公民了解《条例》的内容和执行《条例》的意义,对司法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给予大力支持和积极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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