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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订)(发布日期:2009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0年1月1日)废止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农[2008]2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更好地支持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和安全高效农业发展,根据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二○○八年九月十一日

  附 件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
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发展现代农业的相关政策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下简称“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中央财政设立的用于支持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和安全高效农业发展、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增收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为载体,打造优势主导产业发展平台,将相关支农资金逐步加以整合统筹使用,同时创新机制,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资金投入。
  第四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安排要围绕各地优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和区域布局,推进优势产业相对集中开发,实行集约化、标准化和规模化生产,促进形成优势主导农业产业带和重点生产区域,不断提高现代农业生产的示范引导效应。

第二章 资金分配

  第五条 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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