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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上海、江苏、浙江、山东、重庆、陕西省(市)人民政府:

  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在江苏昆山、浙江宁波、上海松江、北京天竺、山东烟台、陕西西安、重庆出口加工区开展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并在其中具备条件、有业务需求的出口加工区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按照国务院批示精神,我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制定了《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该办法规定,结合《海关总署关于开展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等功能试点准备工作的函》(署加函〔2006〕358号)有关要求,积极组织落实试点工作。对试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向我署或有关部门反映。

  附件: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二○○七年四月九日

  附件:
  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条 按照出口加工区“加工制造为主,保税物流为辅”的功能定位,为做好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期间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以服务区内生产型企业为主,同时辐射区外相关联的企业。

  第三条 区内企业可开展研发、高技术含量和高附加值产品的检测以及国产出口货物的售后维修业务。

  区内不得开展以拆解和翻新为目的的维修业务。

  第四条 开展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业务的区内仓储物流企业可将区内货物配送至境外或境内区外(含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海关保税监管场所,下同)相关联企业。

  第五条 区内仓储物流企业开展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业务,其货物必须实际进出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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