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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关于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海关总署关于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加发〔2007〕168号)


北京、上海、南京、宁波、青岛、重庆、西安海关:

  为明确并规范海关对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及开展研发、检测、维修业务试点期间货物进出操作,根据国务院批复精神,现就试点期间货物进出出口加工区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区内企业开展保税物流业务

  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涉及的货物纳入现行的电子帐册管理。

  (一)经主管海关同意,开展出口加工区拓展保税物流功能试点业务的区内仓储物流企业将货物配送至境内区外的,区内企业将货物在电子帐册成品项中备案,货物出区时区内企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出境备案清单》(以下简称《出境备案清单》),贸易方式栏填写"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其他栏目按有关规定填写;货物运至境外的,区内企业填写《出境备案清单》,贸易方式栏填写"区内仓储货物"(代码5033),其他栏目按有关规定填写。

  (二)经主管海关同意,区内生产型企业将未经实质性加工的货物运往境内区外,企业将货物在电子帐册成品项中备案。货物出区时,区内企业填写《出境备案清单》,贸易方式栏填写"成品进出区"(代码5100),其他栏目按有关规定填写;货物运至境外的,区内企业填写《出境备案清单》,贸易方式栏填写"区内仓储货物"(代码5033),其他栏目按有关规定填写。

  二、关于区内企业开展研发业务

  出口加工区开展研发业务试点涉及的货物纳入现行的电子帐册管理,单独设立电子帐册。经主管海关同意,企业将用于研发的货物在电子帐册料件项中备案,研发后的货物在电子帐册成品项中备案。新增监管方式代码"出口加工区研发货物"(代码5010),用于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用于研发的货物。

  出口加工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用于研发的货物,在货物进境时,区内企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加工区进境备案清单》(以下简称《进境备案清单》),贸易方式栏填写"出口加工区研发货物"(代码5010),其他栏目按有关规定填写;在货物出境时,区内企业填写《出境备案清单》,贸易方式栏填写"出口加工区研发货物"(代码5010),其他栏目按有关规定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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