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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通知


  (一)目标企业的投资立项;

  (二)目标企业的实地尽职调查;

  (三)投资决策流程及限额管理;

  (四)目标企业的投资实施;

  (五)目标企业的管理;

  (六)目标企业股权的退出机制。www.xintuofalv.com

  第六条 信托公司应建立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相适应的员工约束与激励机制。

  第七条 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应当遵循以下规定: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信托目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按照私人股权投资信托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

  (三)信托期限与股权退出安排相匹配,持股期限相对稳定,并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股权退出安排;

  (四)以固有资金参与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的,应当遵守信托公司净资本管理的有关规定,且在信托存续期间不转让受益权,也不得直接或间接以该受益权为标的进行融资。

  第八条 信托公司开展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时,应对该信托计划投资理念及策略、项目选取标准、行业价值、备选企业和风险因素分析方法等制作报告书,并经公司信托委员会通过。

  第九条 信托公司运用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项下资金进行股权投资时,应对拟投资对象的发展前景、公司治理、股权结构、管理团队、资产情况、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法律风险等开展尽职调查。

  第十条 信托公司应按照勤勉尽职的原则形成投资决策报告,按照决策流程通过后,方可正式实施。

  第十一条 信托公司应当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约定亲自行使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企业的相关股东权利,不受委托人、受益人干预。

  第十二条 信托公司应当通过有效行使股东权利,推进信托计划项下被投资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提高业务体系、企业管理能力,提升企业价值。

  第十三条 信托公司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私人股权投资信托计划信息。信托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中国银监会及其他监管部门有关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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