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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5、污染物控制

  采取的烟气治理措施,能确保烟尘等污染物达到国家排放标准;采用有利于减少NOX产生的低氮燃烧技术,并预留脱氮装置空间;配备贮灰渣装置或设施,配套灰渣综合利用设施,做到灰渣全部综合利用。

  6、恶臭防护距离

  按照其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无组织排放源强确定合理的防护距离。

  7、原料的来源、收集、运输和贮存

  落实稳定的农林生物质来源,配套合理的秸秆收集、运输、贮存、调度和管理体系;原料场须采取可行的二次污染防治措施。

  8、用水

  农林生物质直接燃烧和气化发电项目用水是否符合国家用水政策。鼓励用城市污水处理厂中水,北方缺水地区限制取用地表水、严禁使用地下水。

  9、环境风险

  设置环境风险影响评价专章,根据项目特点及环境特点,制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防范应急预案,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三、垃圾填埋气发电及沼气发电类项目

  1、厂址选择

  用地符合当地城市发展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符合国家土地政策。垃圾填埋气发电厂址应与垃圾填埋场统筹规划。

  2、技术和装备

  鼓励采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成熟技术和设备。采用国外先进成熟技术和装备的,应同步引进配套的环保技术和污染控制设施,在满足我国排放标准前提下,其污染物排放限值应达到引进设备配套污染控制措施的设计运行值要求。

  3、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烟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单台出力65t/h以上的发电锅炉,参照《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03)规定的燃气轮机组的污染物控制要求执行。

  单台出力65t/h及以下的发电锅炉,参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01)中燃气锅炉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执行。

  有地方排放标准且严于国家标准的,执行地方排放标准。

  引进国外燃烧设备的项目,在满足我国排放标准前提下,其污染物排放限值应达到引进设备配套污染控制设施的设计运行值要求。

  (2)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根据生物质发电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空气功能区划,其产生的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浓度的厂界排放限值,分别按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5-93)表1相应级别的指标执行,如环境空气二类区,生物质发电项目的恶臭污染物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GB14555-93)二级标准限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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