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新闻报道活动需邀请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媒体参加的,按照有关规定,由新闻办公室通过外交部、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提供新闻资料
第二十八条 向媒体提供的新闻资料(包括文字材料、图像资料、音像制品)必须符合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尊重客观事实,内容充实准确,文字严谨精练。
第二十九条 各司局向部外媒体提供新闻资料,必须送办公厅审核,内容重要的,报部领导审定。
第三十条 各司局拟对外公布正式公文,应由司局负责人审签后提供给新闻办公室,在财政部门户网站上发布。内容重要敏感的,由新闻办公室报办公厅领导和部领导审批。
第七章 新闻宣传工作纪律
第三十一条 各司局要严格遵守新闻宣传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维护财政部新闻宣传工作的权威性、规范性和严肃性。
第三十二条 任何司局和个人不得向媒体提供涉及国家秘密的文件及资料;不得透露正在研究或尚未最后确定的工作信息;不得提供没有事实依据的信息;不得发表不利于经济社会稳定与发展的言论。
第三十三条 未经新闻办公室统一安排,各司局不得擅自召开新闻发布会和新闻吹风会。
第三十四条 未经批准,各司局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以财政部名义或以公职身份接受媒体的采访;不得接受记者的电话采访。
第三十五条 对违反新闻工作纪律、保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司局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部属事业单位的新闻宣传工作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财政部办公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