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重要会议或活动报道
第十八条 全国财政工作会议等以财政部名义召开的重要会议,由新闻办公室组织宣传报道,相关司局配合。
第十九条 凡部领导参加、由各司局举办的工作会议或活动,如需要宣传报道,应事先、及时通报新闻办公室,协商有关报道工作;对外报道稿件要经司局负责人、办公厅审核后,报部领导审定。各司局的一般性工作会议和活动,一般不对外发布消息。
第二十条 部领导在国外出席外事活动的新闻宣传,经负责此活动的司局会签办公厅并报部领导同意后,由新闻办公室商请中央主要媒体驻外记者采访报道。对外报道稿件经司局负责人、办公厅审核后,报部领导审定。在国外举办的重要活动或会议的现场审稿,由随同的司局负责人核报部领导审定。
第五章 新闻采访
第二十一条 新闻办公室统一负责与各媒体的沟通和联系,负责受理安排和协调组织媒体的采访活动。
第二十二条 媒体采访部领导,由新闻办公室根据媒体的采访申请及采访提纲,报经部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新闻办公室会同相关司局准备答问口径,供部领导参考。
第二十三条 部领导在国外出席外事活动期间,若媒体提出采访申请,由随同的司局负责人视现场情况和需要,报请部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
第二十四条 媒体采访部内有关司局负责人,由新闻办公室根据媒体的采访申请及采访提纲,商有关司局并报部领导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原则上不安排部机关处级及以下干部接受媒体采访。
第二十五条 部办报刊采访部领导,由新闻办公室统一安排;采访部内司局,由部办报刊商部内相关司局安排,稿件送相关司局负责人审核;采访报道中涉及重大敏感性问题的,须由相关司局负责人审核后,送办公厅审核,报部领导审定。
第二十六条 对擅自到各司局进行采访活动的记者,相关司局应予婉拒或规劝其按正常程序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