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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

  第十五条 学部的职能
  (一)接受政府委托或根据院士的建议,组织院士对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学科发展战略和重大科学技术决策提供咨询,推动科学技术政策和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二)接受委托,组织院士对重要研究领域,研究计划和研究机构的学术问题,进行评议或指导。
  (三)组织选举院士的工作。
  (四)开展学术活动,促进科学技术的广泛交流与合作。
  (五)在学部全体院士会议上,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各项职能、任务的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经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决定,可设立若干跨学部的、临时性的专门委员会。

第五章 院士大会

  第十七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大会,是中国科学院学部的最高组织形式。院士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
  第十八条 院士大会的职能
  (一)审议常设领导机构的工作报告。
  (二)选举常设领导机构成员,并宣布其组成。
  (三)制定和修订院士章程。
  (四)决定学部的设置和调整。
  (五)选举外籍院士。
  (六)进行学术报告,提出各项建议。

第六章 常设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院士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领导机构,是中国科学院学部主席团(简称主席团)。主席团由中国科学院院长、各学部主任和经院士大会选举产生的十二名成员组成。院长为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主席团会议。
  院士大会选举产生的主席团成员,任期为四年,不连任。
  聘请中国工程院院长、中国社会科学院院长、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席、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主任和若干政府部门的负责人,为主席团顾问。顾问列席主席团会议。
  第二十条 主席团下设执行委员会,执行院士大会和主席团的决议,领导学部工作。执行委员会由主席团执行主席和各学部主任组成。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执行委员会会议。
  第二十一条 执行委员会设秘书长一人,受执行委员会委托,负责学部的日常工作。秘书长可由非院士担任,人选由主席团执行主席提名,主席团通过并聘任。秘书长列席主席团会议和执行委员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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