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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

  第八条 当院士的个人行为触犯国家法律,危害了国家利益和科学荣誉,有不少于五位院士书面提议,要求撤销其院士称号时,由其所在学部常务委员会受理并审议后,通过本学部全体院士投票表决,可作出撤销其院士称号的决定。作出此项决定时,参加投票表决的院士人数,不得少于本学部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赞同撤销其院士称号的票数不得少于投票人数的三分之二。该项决定,需经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审查批准生效,并通报全体院士。

第三章 外籍院士的标准及选举程序

  第九条 对中国科学技术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在国际上具有很高学术地位的外国籍学者、专家,可被推荐当选为中国科学院外籍院士(以下简称外籍院士)。
  第十条 选举外籍院士,每两年进行一次。外籍院士候选人,应获得不少于五名院士的推荐。由院士大会实行无记名投票选举。参加投票选举的院士人数,不得少于院士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赞同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候选人可当选。
  第十一条 外籍院士,对中国科学技术发展和中国科学院学部工作,有建议权;可应邀出席中国科学院学部组织的有关会议和学术活动;可获得中国科学院学部赠送的有关出版物。不享有对院士候选人和外籍院士候选人的推荐权;在院士会议上,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十二条 外籍院士在取得中国国籍后,可直接被接纳为院士,并享有同等义务、权利及有关待遇。

第四章 学部

  第十三条 中国科学院学部,是国家在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咨询机构。院士按其学科领域,分别参加一个学部的活动。现设数学物理学部、化学部、生物学部、地学部、技术科学部。学部的全体院士会议,每年可召开一次。
  第十四条 各学部分别从本学部的院士中,选举产生十五至二十一名常务委员,组成学部常务委员会,主持本学部的工作。学部常务委员每届任期两年,连选可连任,至多连任两届。学部常务委员会,每届至少应更换三分之一的成员。
  学部常务委员会推选学部主任一人、副主任三至四人,主持学部工作和学部全体院士会议。学部主任、副主任的任期与常务委员的任期规定相一致。学部常务委员和主任、副主任,由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批准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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