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学院院士章程
(一九九二年第六次学部委员大会通过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九日第七次院士大会修订)
第一章 院士
第一条 中国科学院院士(以下简称院士),是国家设立的科学技术方面的最高学术称号,为终身荣誉。
第二条 院士的义务与权利
积极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应用,努力作出成绩,培养人才;维护科学精神,发扬优良学风,起表率作用;参加院士会议,承担中国科学院学部组织的咨询、评议任务;积极推动科学技术领域的国际联系与合作。对院士候选人和外籍院士候选人有推荐权;在院士会议上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对国家科学技术的发展和决策有建议权。
第二章 院士的标准及选举程序
第三条 在科学技术领域有系统的、创造性的成就和重大贡献,热爱祖国,学风正派,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含居住在台湾省和香港、澳门地区及侨居他国的中国学者、专家),可被推荐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
第四条 增选院士每两年进行一次,每次增选总名额不超过六十名。各学部的增选名额,由院士大会的常设领导机构确定。
第五条 院士候选人通过以下途径推荐,不受理本人申请。
(一)院士直接推荐候选人。每次增选,每位院士推荐候选人限额不超过两名;获得三名或三名以上院士推荐为有效。对居住在台湾省和香港、澳门地区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学者、专家的推荐,适用此款。
(二)国内各有关科学技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等和中国科协所属一级学会,按组织系统推荐候选人。此类候选人,必须经过其主管部门、中国科协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组织严格初选。
第六条 对候选人的评审,由各学部常务委员会组织院士进行。评审必须严格坚持标准,遵循公正、客观的原则,对候选人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价。
选举分别按学部进行,实行差额无记名投票,差额比例为百分之四十。各学部参加投票选举的院士人数,不得少于本学部院士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超过投票人数二分之一赞同票的候选人,按本学部应选名额,根据得票数依次当选,满额为止。选举结果分别由各学部常务委员会检查确认,经院士大会常设领导机构审议后,以书面形式向全体院士通报认定。
第七条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
三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其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的规定,院士加入外国国籍后,即为自动放弃院士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