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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版权局印发《关于当前在对台文化交流中妥善处理版权问题的报告》和《关于出版台湾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版权局关于废止<关于广播电视节目预告转载问题的意见>等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2年5月8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8日)废止

国家版权局印发《关于当前在对台文化交流中妥善处理版权问题的报告》和《关于出版台湾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88年2月8日 〔88〕权字第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单列市党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局(版权局[处]),中央和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办),各直属单位:
  为了妥善处理在对台文化交流中的版权问题,进一步团结台湾和港澳的文化界人士,促进文化交流,促进祖国的和平统一。国家版权局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当前在对台文化交流中妥善处理版权问题的报告》和《关于出版台湾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作了如下批复:
  (一)原则同意国家版权局《关于当前在对台文化交流中妥善处理版权问题的报告》和《关于出版台湾同胞作品版权问题的暂行规定》。《报告》由国家版权局发给有关单位执行,但不公布;《暂行规定》先内部掌握,必要时可以公布。
  (二)关于其它文化产品的对台版权贸易的管理,请国家版权局同广播电影电视部和文化部等有关部门尽快研究解决。
  (三)同意在北京设立中华版权代理总公司,归国家版权局领导,以民间机构名义对外,由国家版权局按国家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请工商行政管理局给予协助。
  遵照国务院的批复,现将上述《报告》和《暂行规定》印发有关单位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国家版权局联系。

  附一:国家版权局关于当前在对台文化交流中妥善处理版权问题的报告
(1987年12月26日)

国务院:
  台湾当局最近宣布对大陆的出版物有限解禁后,又表示要尊重大陆作者的版权,规定出版大陆图书必须经过第三者与大陆作者联系取得授权。
  我们虽然制定了保护图书、期刊和音像出版物版权的内部试行条例,但是尚未颁布版权法。台湾当局有他们的“著作权法”,香港、澳门则适用英、葡法律。因此,目前在大陆与台湾和港、澳地区三方彼此都可以不承担保护版权的义务,但为了贯彻爱国统一战线政策,团结台湾和港、澳文化界人士,促进文化交流,促进祖国的和平统一,1986年5月国家版权局曾发过文件,规定对台湾同胞和港、澳同胞的作品给予版权保护。根据今年十月全国对台工作座谈会的精神,我们邀请京、津、沪、闽、粤新闻出版局以及中国文联、中国作协和三联、中华、商务香港总管理处等有关单位负责人就新形势下开展对台版权工作进行了座谈。现对进一步妥善处理对台版权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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