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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部因公护照管理办法

文化部因公护照管理办法
(文外发[1998]60号 1998年8月10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因公护照管理,根据外交部因公护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因公护照是指外交护照、公务护照和因公普通护照。

  第三条 文化部对外文化联络局是文化部因公护照管理部门,负责文化部机关、国家文物局和文化部所属在京单位因公护照的管理。

  第四条 文化部机关各司局、国家文物局和文化部所属在京单位(以下统称申办单位)负责本单位因公出国人员护照的申办和收缴。

  申办单位指派专办员,负责办理本单位因公护照具体事宜。

第二章 护照申办

  第五条 出国人员申办因公护照,应当出具下列文件:

  (一)对外文化交流项目批准文件。

  (二)下列任务批件:

  1、文化部出国任务批件;

  2、执行非本部因公出国任务的,出具派出部门出国任务批件复印件、任务通知书和本部向派出部门出具的任务确认件;

  3、赴未建交国家的,出具外交部会签文件;

  4、赴澳门从事文化交流活动的,出具新华通讯社澳门分社批准文件。

  (三)下列审查文件:

  1、正局级以下、正处级以上人员,出具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2、副处级以下人员初次出国,出具文化部因公出国(境)人员审查批件;在审查批件有效期内再次出国,出具因公出国(境)人员备案表。

  (四)副部级以上人员,出具国务院批件。

  (五)部因公护照管理部门要求出具的其他文件。

  第六条 出国人员申办因公护照,应当填写申请出国护照事项表和护照卡,交3张近期护照照片,并按规定缴纳代办护照服务费。

  第七条 出国人员必须如实出具护照申办文件,如实填写申请出国护照事项表和护照卡,不得虚报、隐瞒持照情况,或有意避开部因公护照管理部门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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