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其核心就是要区别对待,当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适时,宽严适度。审理刑事大案要案,更应当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当前,职务犯罪案件审理中存在缓刑适用比例偏高问题。2003年至2006年,因职务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宣告缓刑的有43,277人,缓刑适用率为50.56%。其中,贪污贿赂案件缓刑适用率为51.55%,渎职案件为40.77%,远高出同期刑事案件平均20.91%的缓刑适用率。经分析,职务犯罪案件适用缓刑比例偏高,有客观、主观等诸方面的原因,但对于相关政策、法律的认识和把握存在偏差,也是其中的重要原因之一。有的法院和法官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不能辩证地加以理解,在贯彻时比较注意宽缓的一面,不适当地强调职务犯罪的职务特征,认为犯罪分子被判刑后随着其职务的丧失,已经失去了再次犯罪、危害社会的可能,并以此作为适用缓刑的理由。对监禁刑特有的教育、惩治功能有所忽视,对适用非监禁刑所需的社会民意基础和过多适用缓刑的社会负面效果关注不够。我们认为,对于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其他职务犯罪的定罪处刑,尤其是在适用缓、免刑方面,要放在惩治腐败、维护社会稳定的层面高度,正确认识,准确把握。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和其他职务犯罪适当适用非监禁刑,是刑事政策的体现,但要依法进行。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不得适用缓刑:(1)致使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影响恶劣的;(2)有退赃条件拒不退赃或者退赃不积极的;(3)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经营、走私、赌博、行贿等违法犯罪活动的;(4)共同犯罪中情节严重的主犯;(5)曾因职务、经济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6)犯罪涉及的财物属于国家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7)其他不宜适用缓刑的情形。关于这个问题,提交本次会议讨论的文件中作了规定。
在依法严厉惩罚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要充分考虑,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如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是危害国家统一和安全、危害国家政权,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危害性最大的犯罪。对危害国家安全犯罪,要坚持依法予以严厉惩处,但绝不是越重越好,绝不是不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重判。对这类犯罪的处理,既要考虑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需要,同时也要考虑对敌斗争的策略和对外工作的需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少数领导者、组织者和核心骨干要从重打击,依法严惩;对一般参与者或者被胁迫参与者,则应区别对待,注意分化、瓦解,尽可能缩小打击面,扩大教育面。再如涉外毒品犯罪大案要案,除了要充分考虑毒品数量、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犯罪已造成的危害后果等与普通毒品犯罪案件相同的量刑因素外,还要充分考虑其中的涉外因素,如被告人所在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双边关系、判决结果对外事交往的影响等,慎重下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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