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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加强刑事大案要案审判工作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讲话节录)

  3.慎重处理犯罪数额与量刑的关系
  在刑事大案要案中,特别是职务、经济犯罪大案要案中,犯罪数额是衡量行为社会危害性的重要标准,因而是重要的量刑情节,但不是唯一标准和情节。具体量刑时,应当根据刑法有关数额规定,结合其他量刑情节决定应当适用的刑罚。对于犯罪行为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有退赃条件拒不退赃或者只是少部分退赃的;犯罪动机、手段等情节恶劣,或者将赃款用于非法经营、走私、赌博、行贿等非法活动未经处理的;曾因职务违法犯罪行为受过行政处分或者刑事处罚的;严重违背职责,为他人谋利造成特别恶劣影响的;贪污国家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捐助、社会保险、教育、征地、拆迁等专项款项和物资的;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要依法从重处罚。同时,对坦白大部分犯罪事实的;全部或者大部分主动退赃的;主动交代犯罪事实或者提供线索,对侦破其他案件起到重要作用的;对于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失后果予以积极补救的,要酌情从轻处理。
  要正确适用职务、经济犯罪的死刑。严重职务、经济犯罪破坏国家经济秩序,侵害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财产权益,败坏党和政府的廉洁形象,造成的危害极其严重,社会公众普遍要求对这些犯罪适用死刑,因此,目前来看,我国废除职务、经济犯罪死刑的条件尚不具备,但应当更加审慎、严谨。在决定是否适用死刑时,不能将犯罪数额作为判处死刑的唯一标准。现在职务、经济犯罪大案要案的犯罪数额越来越大,有的甚至过亿元,而刑法对此类犯罪规定的刑种和刑期可供选择的余地很小。虽然立法机关正在考虑修改相关规定,但在立法作出修正前,必须严格依法量刑。在这种情况下,应当从这类犯罪的特点出发,在查明犯罪的事实、性质的基础上,充分考虑犯罪动机、手段、退赃和追赃情况、危害后果等情节,裁量决定刑罚。对于那些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动机手段恶劣、给党和国家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要坚决依法适用死刑。对于论罪该杀,但被告人具有法定从轻情节的,原则上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具有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等酌定情节,一般也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司法实践中对这个问题的把握还是相当慎重的。郑筱萸受贿数额649万余元,其身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置国家和人民的重要利益于不顾,为有关企业在获得相关许可证、药品进口、注册、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直接或者通过其妻、子多次收受贿赂,严重破坏了国家药品监管的正常工作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安全,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一审法院依法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李嘉廷受贿1800多万元,数额也属特别巨大,几倍于郑筱萸受贿的数额,但其在法院审理期间,检举了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经查属实,构成立功,这是法定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另外,李嘉廷还具有其他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因此,法院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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