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加强刑事大案要案审判工作
为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节录)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熊选国
(2007年6月15日)
……加强调研指导,切实解决刑事大案要案审判工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
刑事大案要案审判工作新情况新问题比较多,全国各级法院要切实注意加强调查研究,深入总结审判经验,不断提高审判水平。上级法院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增强审判指导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结合刑事大案要案审判工作,我在这里强调以下几个问题:
1.准确把握贿赂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
近年来,违法违纪者权钱交易的手法不断翻新,司法实践中对于有些行为是否构成贿赂犯罪认识不一,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反腐败工作的深入进行。为此,中央纪委专门下发了《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也正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执法执纪实践中面临的紧迫而又突出的法律政策界限问题。大家要认真学习领会有关规定的精神,正确适用法律。当然,《规定》和《意见》没有也不可能涵盖司法实践中形形色色、花样百出的所有的贿赂行为。准确界定贿赂犯罪的界限,关键是要紧紧把握“权钱交易”这个贿赂犯罪的本质特征。认定行为是受贿还是接受亲友的馈赠、获取合法报酬或者正当交易,首先要看行为人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对方谋取了利益,同时对于是否是亲友馈赠,还要考虑双方之间亲友情谊的发展程度、收受财物的数额是否正常、接受财物的目的、方式等诸因素;对于是否是合法报酬,还要考虑是否付出了必要的劳动;对于是否是正当交易,还要考虑交易行为是否符合正常的市场规则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要求或者接受请托人以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安排工作为名,使其不实际工作却获取所谓薪酬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购买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或者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请托人出售房屋、汽车等物品的,或者以其他交易形式非法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由请托人出资,“合作”开办公司或者进行其他“合作”投资的,或者以合作开办公司或者其他合作投资的名义,没有实际出资和参与管理、经营而获取“利润”的,或者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房屋、汽车等物品,未变更权属登记或者借用他人名义办理权属变更登记的,不影响受贿的认定。认定以房屋、汽车等物品为对象的受贿,应注意与借用的区分。具体认定时,除双方交代或者书面协议之外,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进行判断:(1)有无借用的合理事由;(2)是否实际使用;(3)借用时间的长短;(4)有无归还的条件;(5)有无归还的意思表示及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以受贿论处;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人民法院根据上述原则和精神审理受贿案件,既要从严打击腐败犯罪,不让犯罪分子逃脱法网,又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惩处极少数,教育大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