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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任免工作人员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人民银行任命的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不适应领导工作要求的,或不能坚持日常工作、离职连续时间达一年的,应由其上一级机关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免去其担任的职务,视实际情况安排适当工作。
  第二十四条 人民银行所属各单位的任免工作具体事项由人事部办理。

第五章 任免手续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呈请上级机关任免的工作人员,应以党组(党委)请示形式上报,同时将《任免呈报表》、考察材料(各三份)、民意测验、民主推荐材料和呈报单位党组(党委)集体讨论意见的材料,与本人档案一起报送上级机关。考察材料的落款应写党组(党委)。
  呈请上级机关免去工作人员职务,须报送党组(党委)请示文、《任免呈报表》各三份,要说明免职的原因和免职后的安排;免除正职应提出何人接替或何人代理的建议。
  呈报任免人事部门正副领导职务或主要负责人,以及会计、稽核部门的正职或在没有正职的情况下任免主持工作的副职时,须上报任免请示、任免呈报表、考察材料各两份。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提出辞职,其所在单位要查明原因,将其本人的辞职申请和所在单位的意见报上级任免机关,由上级任免机关决定是否同意其辞职,不再填写《任免呈报表》。
  第二十七条 各级人民银行任命的工作人员,需要平职调动或调离的,应按管理权限审批。平职调动的要办理任免手续,调离的要办理免职调离手续。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在对拟提拔任用的工作人员进行考察时,要着重了解三方面的内容:
  1.“文化大革命”中的表现;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表现和一九八九年春夏之交发生的政治风波中的表现及一贯的政治倾向;
  2.组织领导能力、政策水平、工作政绩、思想品德和作风等方面的情况;
  3.主要缺点。
  第二十九条 人民银行系统工作人员的任命,按工作人员管理权限,由任命机关颁发任命书。

第六章 其他

  第三十条 人民银行任命的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工作人员,不得在企业或盈利性事业单位兼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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