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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
 (第四号)
 配股说明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1994年11月3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说明

  (一)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和《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制订本准则。
  (二)上市公司在向股东配售发行股票时,应按本准则编制配股说明书。
  配股说明书应当作为上市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申请配售发行申报材料的必备部分。
  (三)本准则规定的配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包括:
  1、封面;
  2、正文;
  3、附录;
  4、备查文件。
  本准则适用于上市公司编制向股东及政府有关部门、证券主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送的配股说明书文本的格式和内容,其中本准则第一部分第6节重要提示和正文部分应在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上公布,并同时公布配股说明书附录和备查文件部分中的全部文件的索引。
  (四)上市公司对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应当进行披露,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上市公司确实不适用的,上市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修改,同时予以说明。上市公司还可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内容。
  (五)配股说明书的有效期不超过六个月,自配股说明书签署之日起计算。上市公司不得使用过期的配股说明书配售股票。
  (六)本准则适用于上市公司在配售人民币普通股时编制的配股说明书。上市公司配售境内上市外资股或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在编制配股说明书时,原则上应遵守本准则;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关地方法规中凡与本准则相抵触的部分,应以本准则为准。

                一、封面

  配股说明书的封面应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名称,股票简称和代码;
  2、“配股说明书”字样,未正式定稿前,必须标有“未定稿”字样;
  3、公司的正式名称和注册地;
  4、配股承销商;
  5、配售发行股票的类型(例如普通股、优先股;如果配售外资股,应特别说明)、每股面值、配售发行的股份数量、每股发行价;如果发行配股权证,还须列明配股权证的发行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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