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是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的重要目标之一,要逐步把死刑案件的数量降下来。但是,把死刑案件数量降下来需要有一个过程,不能一蹴而就。要充分考虑社会和公众的接受能力,充分考虑维护社会稳定的实际需要,掌握好控制死刑适用的尺度,切实做好各方面工作,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的数量,保证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平稳进行。
(二)坚定不移地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案件质量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对死刑案件来说,质量的重要性更是不言自明。死刑一旦执行,人头落地,即使发现错误,也难以纠正。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中深刻揭示了死刑错判难纠的弊端。他指出:“一颗脑袋落地,历史证明是接不起来的,也不像韭菜那样,割了一次还可以长起来,割错了,想改正错误也没办法。”因此,适用死刑,必须慎之又慎。近几年来,一些地方先后发现个别刑事重大冤错案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虽然冤错案件最终铸成,与侦查、起诉、审判等多个环节的行为失范密切相关,但我们不能否认,确保死刑案件审判质量,杜绝冤杀错杀,仍然是人民法院依法担负的重大责任。死刑复核是决定被告人生死存亡的最后一道关口,如果这一关失守,我们将无法面对历史的重托和人民的信任。除了确保死刑案件质量,我们别无选择,没有后路可退。死刑案件的质量问题,关系到法院和法律的权威。关系到党和国家的形象。为了我们的神圣职责,为了防止历史的悲剧重演,我们必须从冤错案件中深刻吸取教训,进一步增强忧患意识和责任意识,绝不能因为我们的工作失误而导致历史的倒退,要以如履薄冰、如临深渊的审慎态度,依法严谨、理性地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严把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对每一起死刑案件都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经得起历史检验。
在前不久结束的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我们提出了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兼顾诉讼效率;坚持依法独立审判,保证裁判公正;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坚持罪责刑相适应,量刑适当。必须将这些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落实到死刑案件的审判工作中。特别是要切实做到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没有被告人口供,其他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对刑讯逼供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告人供述和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如果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就应当坚决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标准,果断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下工夫,不能先人为主,搞有罪推定,要确实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如果据以定罪的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裁判标准,但影响量刑的事实、证据仍存在疑问,就应当选择留有余地,慎用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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