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把握政策,严格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主要目的在于严格执行法律,准确惩治刑事犯罪,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统一死刑适用的标准,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要达到这个目标,保证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需要做很多工作,其中非常重要的一项就是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各项刑事政策,严格依法办案,确保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身为最高法院刑事审判队伍的一员,同志们肩负的责任重大,使命光荣而艰巨。我们一定要按照中央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做好死刑案件核准工作。
(一)坚定不移地贯彻执行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
“保留死刑,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一贯的刑事政策,是我们办理死刑案件必须遵循的政策依据。毛泽东同志曾经说过:“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刑事政策作为刑事法律的灵魂,对正确理解和掌握刑事立法精神,准确适用刑事法律,实现审判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发挥着不可替代的指导作用。特别是在死刑案件审判工作中,刑事政策的准确把握和正确运用尤为重要。“保留死刑”与“严格控制死刑”是党和国家刑事政策的有机整体,必须全面把握和正确运用。当前,我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废除死刑的社会物质文化条件尚不具备,保留死刑符合现阶段中国国情,有利于切实保护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要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严打”方针。严厉惩罚犯罪必须依法进行,必须突出重点,必须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必须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处理好打击与预防的关系,才能有效遏制犯罪的高发势头。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后,要继续坚持依法严厉惩罚严重刑事犯罪。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要坚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如果不能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依法严厉惩罚,就达不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就无法保持社会的稳定和谐,也无法向党和人民作出满意的交代。同时,要根据“尊重和保障人权”的
宪法原则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坚持少杀、慎杀,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死缓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大创举,是死刑政策在
刑法中的重要体现,要注意充分运用这项制度既能够依法严厉惩罚犯罪又能够有效减少死刑执行的作用,凡是可杀可不杀的,一律不杀,杀了就是犯错误。要更加注重贯彻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对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的案件,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