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人民物质和文化生活显著改善,民主法治建设不断完善,以
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初步形成,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明显提高,社会秩序和治安状况保持基本稳定。特别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大力推行科学发展观,执政为民、以人为本、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等一系列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执政理念深入人心。“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与“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
宪法。我国已经签署并即将批准《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应当说,我国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与发展进程,已经为落实
刑法和
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制度创造了必要和有利的条件。党中央审时度势,顺应时代要求和社会发展潮流,作出了将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的重大决策。这是新中国刑事法制发展进程中一件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大事,不仅对我国刑事审判工作,而且对国家法治的发展与进步,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今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对《
人民法院组织法》作了修改,取消了可以授权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规定,决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并于2007年1月1日起施行,从而结束了长期以来死刑核准制度不统一的历史,引起了国内外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称这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方面迈出的最勇敢的一步”。
二、明确形势,坚定信心
围绕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的改革目标,在中央的直接领导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经过大家的不懈努力,各项准备工作不断取得重大进展,目前已经基本就绪,为最高法院从明年1月1日起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提供了切实的保障。
第一,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为死刑案件核准权统一行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是确保这项重大改革顺利实施的重要前提。中办发(2006)26号文件进一步统一了全党的思想认识,极大地推动了各项准备工作的落实。去年以来,我们召开了几次刑事审判方面的专题会议,包括重大刑事冤错案件剖析座谈会、年初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期间的内部会议、武汉会议、郑州会议、广州会议,我都到会讲了话。这一系列会议的召开,更加有力地统一了全国法院的思想认识,极大地促进了刑事司法观念转变,推进了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和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各项工作。同时,本着坚持原则、求同存异的精神,通过协调沟通,我们与公、检、司在大的原则和有关问题上也取得了越来越多的共识。刚刚结束的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总结了刑事审判工作的新进展和历史经验,对影响刑事审判工作的各种观念进行了系统梳理,进一步确立了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适应的刑事司法理念,罗干同志亲自到会并作了重要指示,正式宣布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这次会议,是一次继往开来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重要会议,会议规格高、规模大,对于统一全党和全国法院思想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高法院党组认为,所有的司法活动,都离不开中国国情,都得按本国的规矩来办。我反复强调,审判实践总是与历史文化和全民族法律素质联系在一起的,是与全社会各界人士的广泛的理解和支持分不开的,是与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的如何正确认识、对待和运作权力密切相关的。因此,要把统一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的思想准备工作放在特别重要的位置。我反复强调,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案件核准权,最重要的准备是思想准备。一年多来,通过我们卓有成效的思想准备工作,党内党外,各地方、各部门和人民群众更加充分地认识到了死刑核准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了中央决策上来。人民法院的整个死刑审判和复核工作,已经越来越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党委政府更多的理解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