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认真做好刑事案件审查申诉、再审工作
多年来,刑事案件审查申诉、再审工作任务繁重。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认真听取和审查申诉、再审申请,审理了一批申诉和再审案件,纠正了一批社会关注的冤错案件,妥善解决了一批上访老案,为依法保障人权,维护法律权威,促进社会稳定作出了贡献。同时,我们应当看到,由于申诉行为的非诉讼性和随意性,申请再审理由标准模糊,造成了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无序性,给人民法院的申诉、再审工作带来了沉重负担,损害了人民法院生效裁判的公信力。各级人民法院要抓住进一步深化审判监督制度改革的发展机遇,积极探索建立适应形势发展需要、符合审监工作内在规律的新机制,开创审判监督工作新局面。
一要畅通申诉、再审渠道,严把立案、提起再审和再审关。要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 (试行)》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坚持依法受理刑事申诉案件。要切实保护原审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于当事人依法提出的刑事申诉,要做到正确处理有着落、有回应,并尽量当面释疑做工作,尤其是第一次复查立案、第一次决定再审的案件,一定要把工作做细做透,防止由于审查申诉、提起再审不慎,导致无限申诉、无限再审。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对于那些在特定历史条件下审结的案件,在审查申诉时要充分考虑当时的法律、政策及背景情况,不得依据目前的法律规范轻易提起再审。
二要突出刑事再审案件的审理重点。刑事再审案件大多是事实证据疑难复杂、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案件,各级人民法院必须高度重视,重点审理好下列案件:一是因重大、敏感而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如因事实、证据问题按照“留有余地”原则判处死缓后,被告人一直不服、喊冤的案件,以及按照证据不足而宣告无罪,社会各界反应强烈、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二是罪该处死,因证据问题或者具有酌定从轻情节从轻判处后,又因被害方长期上访申诉而改判死刑的案件;三是以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为由提出申诉,且原审法院审判过程中存在严重分歧而勉强下判的案件;四是涉及重要法律适用问题的案件。
三要坚持依法纠错,确保再审质量。必须组织精干审判力量,认真负责地审理再审刑事案件,准确把握原判是否“确有错误”,慎重改判,坚决杜绝“翻烧饼”现象。要注意研究再审案件证据标准,分清疑罪与一般性疑点的区别,分清证据虽有缺陷但可以定罪与证据不足应当改判无罪的区别,防止矫枉过正,轻率改判。同时还要注意听取作出原生效裁判法院的意见,发现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坚决依法改判。需要注意的是,对一些因证据问题留有余地或者具有酌定情节从轻判处,罪犯已在狱中服刑,被害方长期上访申诉要求改判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慎重,不能轻易改判,以避免产生不好的社会效果,维护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权威性。
四要进一步探索申诉、再审特点,不断完善刑事审判监督程序。刑事申诉案件的受理和审查是人民法院启动刑事审判监督程序的第一步,要逐步规范并确定为一种诉讼行为。要加强再审立案制度的创新,遵循依法、及时、公开、公正的原则,确定审查程序的启动主体、时限、级别、次数,明确审查立案的标准、审判组织形式以及审查后的处理方式等,逐步实现刑事案件审查申诉的程序化,保证审查工作依法进行。要积极研究再审案件特点,确定审理范围、审理方式和开庭的程序。对进入重新审理的案件,尤其是当事人对原生效裁判一致认可的证据、适用法律以及判决内容部分,没有必要进入重新审理的范围。审理的方式,应当依据再审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提起再审的理由,决定是否开庭审理。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的程序问题,一方面要严格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另一方面也要注意研究执行中存在的再审管辖、主体、事由、审理方式等方面的问题,及时通过建议立法机关修改法律和完善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加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