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关于当前刑事审判需要着重抓好的几项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兴长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总结讲话(节录)

  要注意加强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刑事自诉案件,被告人罪行一般比较轻微,当事人双方矛盾并不十分尖锐,具备和解可能,法院在审理时,要尽可能多做劝解工作,促使双方和解。如果经过法院出面做工作,被告人认罪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告人应当免予刑事处罚或从轻判处非监禁刑。对其他一些犯罪情节轻微、危害后果不大的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的案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充分保障被害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也可以尝试做一些调解工作。被告人积极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对被告人可以从宽处理。这样做,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消除当事人之间的积怨,更好地维护被害人的利益,修复社会关系,大家可以在实践中积极探索。
  (五)继续做好减刑、假释工作
  减刑、假释是一项政策性较强的工作,能否合理适用,直接关系到刑罚的准确执行和刑罚的实际效果。去年11月,我们召开的
“南京会议”,对进一步规范减刑、假释司法行为,做好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从前一段全国开展减刑假释工作专项检查的情况看,各地法院执行情况是好的,一些司法审查不严、减刑比例过大、法律适用条件过宽以及审理程序简单的问题,得到了较好的纠正,不少法院还在审判实践中注意总结经验,改进审理方式,保证了减刑、假释工作的顺利进行。这里,我再强调三点:
  一是准确把握减刑、假释的标准。人民法院在决定适用减刑、假释时,应当全面审查、区别对待、准确把握标准。不仅要考虑服刑人员在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还应充分考虑原判犯罪的性质、情节、原因、主观恶性大小及原判刑罚等具体情况,从有利于刑罚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的目的出发,针对不同犯罪及不同的改造表现,依法采取不同的刑罚变更执行措施,充分发挥刑罚威慑、惩罚、教育、改造、矫正的功能。值得注意的是,对于死缓改为无期再减为有期徒刑,以及涉及严重危害国家安全、黑社会性质组织、邪教等犯罪的服刑人员,要充分考虑其人身危险性和现实危害性,慎重决定对其减刑、假释。
  二是依法适用假释。从理论上讲,假释较减刑更有利于对罪犯的改造和回归社会。但执行机关和法院因对“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难以把握,担心假释犯在假释期间又重新犯罪,在实践中一直对假释的适用持保守的态度。近年来,一些法院,特别是社区矫正工作比较好的地区,对假释的适用进行了有益的尝试,适用比例有了不同程度的提高,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实践证明,依法适当扩大假释的适用是可行的。这里所说的“扩大”,不是指对法律规定的假释条件的扩大,而是针对过去没有很好地发挥假释功能,假释适用比例过小的现象提出的要求。如果服刑人员假释后的监督管理条件具备,又符合法定的假释条件,就可以进行假释。由于假释犯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故对假释人员不仅要进行日常生活的监督,也包括心理辅导、技能学习等方面的帮助。因此,各级人民法院要积极争取当地党委、人大及政府的支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并做好相应的社会宣传,以获得社会大众的普遍认同和参与,充分发挥好假释的功效。
  三是改进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方式。近几年,各高、中级人民法院对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方式进行了改革,采取裁前公示、听证的做法,使审理方式朝着公开、公正、公平的方向发展,增强了办案的透明度,确保了案件的质量,实践证明效果是好的,值得推广。由于减刑案件数量大,特别是各法院之间存在受理案件数量严重不均衡的状况,办理减刑案件要在确保质量的基础上注意提高效率。最高人民法院将加强调研工作,尽快制定出相关的指导意见,以规范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程序,确保办案效果。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