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正确对待社会舆论。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要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包括新闻舆论的监督。现在,司法活动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许多案件的审判成为新闻媒体报道的焦点和热点,这是社会文明进步的表现,对不断扩大司法民主,扩大公民的知情权,防止不当干扰起着重要作用。正确的新闻舆论监督,不仅可以促进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审理案件,而且可以促进社会文化和民族法律素养的提高,可以充分揭露和鞭挞妨碍司法公正的行为。各级人民法院要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进一步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规范和加强案件发布制度。通过媒体广泛准确及时地传播审判活动的信息,最大限度地满足公民对审判程序和结果的了解,对法律精神的理解,为依法独立公正审判创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原则
刑事诉讼法第
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是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必须遵循的裁判原则。切实贯彻好这一原则,对于我们准确认定犯罪和适用刑罚,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此,如果认定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特别是影响定罪的关键证据存在疑问,不能排除合理怀疑得出唯一结论的,就应当坚决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裁判标准,果断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下功夫,不能先入为主,搞有罪推定,要确实做到“有罪则判,无罪放人”。如果据以定罪的证据达到了确实充分的裁判标准,但影响量刑的事实、证据仍存在疑问,就应当选择从轻重刑,留有余地。
(六)坚持罪责刑相适应,量刑适当
量刑是刑事审判活动的基本环节之一,是刑事审判工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集中体现。科学、合理的量刑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基本要素和必要保障,对于实现惩治与预防犯罪的目的,提高法院裁判的公信度,增强人民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具有特殊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进一步提高对量刑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克服量刑轻重无所谓的轻率随意思想,切实把量刑是否适当作为衡量刑事司法工作质量好坏的一个重要标准,认真对待。
要深刻理解、切实贯彻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法第
五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是量刑的基本准则。体现在刑事司法中,就是要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当,罚当其罪。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的轻重,既要从量刑的公正性出发,与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性相适应,又要有利于罪犯改造成为新人,综合考虑被告人的主观罪责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确定一个轻重适度的刑罚,做到不枉不纵。既要破除刑罚万能、重刑主义的思想,也要注意防止量刑无原则宽缓。要注重运用多种刑罚手段惩罚犯罪,特别是要高度重视财产刑的适用和执行,通过依法充分适用财产刑使犯罪分子受到经济上的惩罚,剥夺其重新犯罪的条件。要加强刑事审判庭与执行机构的协调配合,逐步将财产刑的执行工作纳入人民法院的统一执行体系中,真正将财产刑落到实处。对那些罪行较轻的初犯、偶犯特别是失足青少年犯罪,有条件的可适当多判一些缓刑、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以发挥社会和人民群众在教育改造罪犯中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