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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节录)

  (三)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兼顾诉讼效率
  追求司法公正与提高诉讼效率是人民法院工作的永恒主题。作为刑事诉讼的价值目标,公正与效率从根本上说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只有坚持公正与效率协调统一、相互促进,才能真正实现司法的公正高效。由于刑事审判的特殊性,在审理具体案件上必须有所侧重。只讲公正,忽视效率不行,只讲效率,牺牲公正更不行。如果片面追求办案效率,案件的质量得不到保证,不仅有损司法公正,而且还使效率本身毫无价值。一旦发生冤错案件,特别是死刑冤错案件,造成的损失将无法挽回,是什么司法成本都无法比拟的。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司法公正优先、兼顾诉讼效率,效率必须服从质量。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定要充分听取意见,认真核实证据,绝不能为了赶进度而匆忙下判。同时,我们也必须严格遵守案件审理期限的规定,在保证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努力提高办案效率,防止案件久拖不结。总之,刑事审判工作要着眼于程序公正的实现,落脚于实体公正的维护,辅之以诉讼效率的提高。
  (四)坚持依法独立审判,保证裁判公正
  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是确保裁判公正、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前提和基础,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必然要求。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必须正确理解、切实贯彻宪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基本诉讼原则。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政法各机关总体工作目标是一致的,都是惩罚犯罪,保障人权,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所以必须强调配合。但是,由于各部门职能分工不同,为了更好地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又要强调各司其职,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国家刑事法律。对于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和定罪量刑等依法应当由法院负责的事项,人民法院必须负起责任,不能碍于情面或迫于压力而盲目迁就,不能牺牲法律原则、违背法律规定违心下判。忠于宪法和法律,严格依法公正办案,是法官崇高的天职。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依法独立公正地审理好刑事案件。
  要理顺上下级法院之间的监督关系。有的法院习惯于向上级法院请示案件,从证据判断、事实认定到定罪量刑,无所不包;有的法院因为审判绩效考核,为了照顾下级法院的面子,对审理的案件当改判的不改判,当发回重审的不发回。这些做法都是与依法独立审判原则相悖的,必须纠正。依法独立审判,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履行职责,独立自主地对案件作出裁判。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主要通过制定司法政策、出台司法解释和二审、再审,对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要改变完全以改判率、发回重审率的多少来衡量审判工作的质量和成绩的做法。各级人民法院都要根据法律规定,切实担负起自身的审判责任,除法律适用问题外,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认定一律不得请示上级法院,确保诉讼救济渠道的畅通和有效。我们一定要具有敢于承担责任的勇气,提高独立分析和处理问题的能力,恪尽职守,依法秉公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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