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刑事审判工作的指导原则和基本要求
新的形势和新的任务,对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要通过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对影响刑事司法工作的各种观念进行系统的梳理,牢固树立符合刑事司法规律、适应我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刑事司法理念,指导刑事审判工作。结合当前刑事司法工作实际,要注意做到以下几点:
(一)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
为遏制刑事犯罪的高发态势,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维护社会治安稳定,我们必须始终强调并充分发挥刑事审判惩罚犯罪的职能作用,这是人民法院任何时候都必须坚守的根本职责。但是,在运用法律武器惩罚犯罪的同时,也要注意充分尊重和保障人权。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是刑事审判不可分割的两项任务,必须坚持两者并重。依法有效惩罚犯罪,保护广大公民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不受侵犯,是保障人权;保障被告人受到合法、公正的审判,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也是保障人权。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既要充分发挥惩罚犯罪的职能,又要强调人权保障的职能,不能把两者对立起来。由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位,被告人的人权保护成为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的关键,这也是履行我国加入的人权公约义务的要求。要尊重被告人的诉讼地位和人格尊严,依法保障被告人行使各项诉讼权利,充分听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保证其受到公正审判和人道待遇。我们要从提高办案质量、维护我国的国际形象、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切实重视和加强刑事司法领域中的人权保障。
(二)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统一
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它体现在一方面通过严格遵循刑事诉讼程序,充分保障诉讼参与人尤其是被告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实现程序公正;另一方面,通过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和公正适用刑罚,惩罚犯罪,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实现实体公正。程序公正是实现实体公正的前提,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追求的目标。要将实体公正作为审判工作的价值取向,将程序公正作为实现这一价值取向的根本保障,坚持两者的有机统一。
刑事诉讼程序作为保障实体公正实现的必要机制,一旦违反,不仅其追求的实体公正日标难以实现,而且程序本身具有的独立正义价值也荡然无存,其负面效应不可低估,必须进一步提高对程序公正重要性的认识,切实扭转“重实体、轻程序”的审判观念。当前,社会反映强烈的司法不公,实际上有相当部分是程序不公正或是由程序不公正引起的问题。人民法院要严格依照法律原则和程序,审判刑事案件。通过公正的审判程序充分保护各方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保证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的确实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给诉讼参与人以公正、民主、文明的感受和教育,最大限度地使司法裁判为社会公众所认同和接受,形成社会公众对国家法治的普遍信服和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