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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加强刑事审判工作为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节录)

  严厉惩罚犯罪必须依法进行。严厉惩罚犯罪要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内对严重刑事犯罪从重判处,同时,在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要在法定期限内努力提高办案效率。
  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一贯实行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基本刑事政策的继承和发展,是我们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必须坚持的策略。在依法严厉惩罚犯罪的同时,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也要依法予以考虑,最大限度地分化瓦解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对立面。
  要坚持贯彻“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打击、惩罚犯罪,是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但是,打击毕竟不是治本之策,必须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预防犯罪工作,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寓教于审,惩教结合,促进未成年犯及时得到矫治。通过严格依法办理减刑、假释案件,促进罪犯改造自新。要针对审判中发现的治安隐患和管理漏洞,积极提出司法建议。结合审判工作,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意识。
  (二)确保刑事审判质量与效率,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和谐出自公平,正义促进和谐。各级人民法院必须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个主题,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不断提高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
  第一,依法准确定罪量刑。要坚决贯彻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务必做到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对审理的每一起刑事案件,特别是新类型案件,要严格依法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做到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依法公正裁判。对符合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判处;对不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宣告无罪。要在定罪准确的基础上,依法、科学、适度裁量刑罚。对审判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人民法院都要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对疑难复杂案件,要慎重下判。
  第二,严格证据采信制度。要切实贯彻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强化证据意识,坚持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要认真审查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对于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取得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罪的根据。要健全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加强对证人、鉴定人的人身保护,落实证人、鉴定人等出庭作证的经济补偿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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