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刑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遵循司法规律,既要依法惩罚犯罪,又要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人民法院审判刑事案件,必须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坚持既要保障实体处理的正确性,也要保障程序的正当性和合法性,切实保障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等诉讼权利,坚持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原则,坚持做到对据以定罪量刑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未经法院审判,不能认定有罪。这是我国刑事法律的规定,也是刑事司法规律的要求。1978年11月,第二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部署开展全面复查“文化大革命”期间以及以前判处的刑事案件,纠正了120多万件冤假错案。大量冤假错案产生,尽管有当时的特殊历史背景,但不尊重司法规律,不能不说是一个重要原因。 1981年11月,第三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提出了从重从快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刑事犯罪,必须依法进行的要求,在以后陆续开展的“严打”集中行动和各种专项斗争尤其是2001年开展的“严打”整治斗争中,各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展刑事审判,在法律规定的幅度内从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从快,保证了办案质量,维护了社会稳定。正反两方面的历史经验教训表明,刑事审判工作必须始终遵循司法规律办事,既要准确、及时、有力地惩罚犯罪,又要切实防止出现“重打击,轻保障”、“重实体,轻程序”等倾向,全面发挥刑事审判的职能作用。
(三)刑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科学发展,不断改革创新,与时俱进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刑事审判工作要不断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和民主法制快速发展的时代需要,就必须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稳步推进司法改革和制度创新。改革开放以来,各级人民法院深入开展刑事审判方式改革,为完善刑事诉讼制度积累了宝贵经验。1997年第四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在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两法”过程中,继续积极探索和推进刑事审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目前,刑事审判工作制度和体制仍然面临不少难以适应形势发展的矛盾和问题,我们必须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遵循司法规律的前提下,立足中国的历史传统和现实国情,善于借鉴人类司法文明的有益成果,积极稳妥,深化改革,建立和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事审判制度。
(四)刑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服务大局,保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刑事审判是国家政权的重要职能,必须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的大局,将遵循刑事法律和执行刑事政策有机结合,确保刑事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法律效果是基础,损害法律效果的社会效果,经不起历史检验。而不讲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就失去了实际意义,难以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和支持。坚持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不仅是党和人民群众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期望,同时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现在,刑事审判工作已经从过去主要依据政策转变为主要依照法律同时也执行政策。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既要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又要认真遵循刑事政策的指导,处理好审判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互关系,找准两者之间的最佳结合点,将法治意识与大局意识相结合,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兼顾法律的准确适用与刑事司法的目的追求,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五)刑事审判工作必须坚持党的领导,确保社会主义的正确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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