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审计署人事教育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接收,并将符合申报条件的评审申报材料提交审计署高级审计师评审委员会评审。
三、评审申报材料
(一)《高级审计师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全部原件。
(二)《高级审计师评审申报材料简表》,一式1份。
(三)《业务工作报告》(2000字左右),一式1份;如属再次申报人员,还需提供《上一次参加评审以来业务工作报告》,一式1份。
(四)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1份。
(五)审计师或相关专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在会计师事务所工作的申报人员还需提供相应的注册资格(通过全国统一考试获得)证书复印件1份。
(六)有效期内的高级审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七)职称外语等级考试或BFT考试合格证书或有效成绩复印件1份,或免试证明。外语参评条件参见《审计署人事教育司
关于完善职称外语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审人教字〔2007〕101号)。
审计署外单位申报人员符合各部委职称外语免试条件的,需提交相关文件复印件,并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出示同意免试公函1份。
(八)有效期内的全国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组织的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或审计署计算机技术中心组织的计算机知识与技能考试合格证书复印件1份。
(九)2寸彩色免冠照片1张。
(十)代表作品原件,至少2~3篇截至申报时已经公开发表或出版的、能反映本人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资格以来最高学术水平的作品(评审结束后退还本人),出版社(报社)的用稿通知无效。
(十一)电子申报数据软盘1份。
(十二)审计署所属单位以外的申报人员须提交由本单位人事部门开具的《委托评审函》1份。
四、评审工作纪律
(一)各单位要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尤其要做好申报人员中级资格的认定工作。对于不符合报考条件而参加考试取得的中级资格,其中级资格的取得时间应当从符合报考条件之日算起。
(二)评审申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评审资格或由发证机关收回其高级审计师资格证书,三年内不得再参加高级审计师资格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