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建设部、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建筑业大中型施工企业总工程师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第三章 总工程师的权限

  第十六条 总工程师对违反国家技术政策、技术法规有可能造成事故和经济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
  第十七条 总工程师主持编制企业年度科技经费预算,经经理(厂长)批准后,负责审批和使用企业各项科技经费和各种科技进步基金。审定新技术、新产品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重大项目的开支。
  第十八条 负责审批签发技术方面的计划和文件,对负责组织实施的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项目应有相应的人员、物资调配使用权。对企业重大技术问题的处理作出决定,对技术管理职能部门工作进行部署、检查和考核。
  第十九条 企业在决定下列问题时要征得总工程师的同意: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设置和编制的确定;重要技术岗位上的人员配置和调动;以及工程技术人员的使用、晋升、奖惩等。
  第二十条 主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经理(厂长)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技术指挥系统

  第二十二条 根据企业规模与实际需要,可设置若干名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工作。大型企业还可设置各专业副总工程师,协助总工程师分别领导专业方面的技术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企业要健全技术工作系统,充分发挥职能部门的专业管理作用,企业所属各分公司(厂)、工程处均应设技术负责人,接受总工程师的技术指导。
  第二十四条 企业设置的科研、实验、技术开发部门,由总工程师领导。

第五章 任免与奖惩

  第二十五条 总工程师由经理(厂长)提名,其任免按企业副经理(副厂长)级行政领导干部任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总工程师能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对推动企业技术进步做出突出贡献,应给予荣誉奖励或物质奖励。完成重大项目并取得重要成果和显著经济效益的,应给予重奖。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