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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建筑业大中型施工企业总工程师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国家科委关于印发《建筑业
 大中型施工企业总工程师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2年7月26日 建设部、国家科委以建施字第472号文发布)


  为促进建筑业大中型施工企业科技进步,进一步确定总工程师的岗位职责,发挥总工程师的作用,强化施工企业的技术管理工作,建立技术指挥系统,提高工程质量,增加经济效益,现将《建筑业大中型施工企业总工程师职责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制订实施细则。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建设部施工管理司、国家科委工业科技司。

  附:    建筑业大中型施工企业总工程师职责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完善“经理(厂长)负责制”,确定总工程师的岗位职责,发挥总工程师在推进企业科技进步、加强技术管理、提高工程质量、增加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大中型施工企业应设置总工程师。总工程师的设置、职权、任免和奖惩,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 总工程师是企业行政领导班子的重要成员,是企业生产经营最高决策层成员之一。设置总工程师的企业,在行政领导成员中,不再设与总工程师职权重叠的副经理(副厂长)。
  第四条 企业的总工程师在经理(厂长)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科技进步、技术管理工作。企业可根据需要,由总工程师协助经理(厂长)主持生产、技术工作。
  第五条 企业应建立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责任制,健全技术管理系统,使总工程师能在职权范围内行使权力。
  企业经理(厂长)应支持和保障总工程师行使职权。
  第六条 企业总工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社会主义方向,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维护国家利益。
  (二)具有理工科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有长期从事施工企业技术工作的经历,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有较全面的技术理论知识、现代化企业经营管理知识和丰富的施工生产实践经验,精通本专业技术,懂得有关经济理论与科技、经济政策和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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