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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 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完成后,一级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报建设部认定注册,发给一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二级项目经理由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注册,发给二级项目经理资质证书。
  第十七条 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在全国通用。

第四章 项目经理的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经理是岗位职务,在承担工程建设时,必须具有国家授予的项目经理资质,其承担工程的规模应符合相应的项目经理资质等级。
  第十九条 各级项目经理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的范围是:一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一级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二级项目经理可承担二级以下施工企业营业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管理。
  前款所称施工企业营业范围依照建设部1989年5月30日发布的《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管理和培养工作,建设单位对项目经理完成工程建设情况的评价及其工作业绩应当记录在案,作为干部晋职和专业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已取得项目经理级别资质证书的,各企业应当给予其相应级别的企业管理干部待遇,并实行项目岗位工资和奖励制度。具体办法由企业自行规定。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二条 以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经理资质证书的,由发证机关收回其资质证书,并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注册。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擅自降低项目经理资质考核条件,使不合格人员通过资质考试,发证机关未按法定程序办理注册发证手续的,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直接责任者依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四条 没有取得项目经理上岗证书或资质证书的人员承担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由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工程停工,对于其所在单位可以根据情节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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