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以企业法人代表的代理人身份处理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外部关系,受委托签署有关合同;
(三)指挥工程项目建设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人力、资金、物资等生产要素;
(四)选择施工作业队伍和分包单位;
(五)进行合理的分配。
第九条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接受和支持企业领导和上级有关部门的工作检查及职工民主管理机构的监督。
第三章 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和注册
第十条 项目经理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项目经理,必须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各部门组织培训、考核和注册,获得项目经理持证上岗证书或资质证书。
第十一条 经过项目经理培训,取得项目经理培训合格证书的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各部门安排发给项目经理上岗证书。
第十二条 取得项目经理上岗证书后,经过项目经理岗位工作实践后,达到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应级别的项目经理资质考核。
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资质申请条件:
一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一个以上大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或者两个以上中型工程项目施工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且已经取得高级或者中级专业管理技术职称者。
二级项目经理:担任过二个以上工程项目,其中至少一个为中型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并且已经取得中级或者初级专业管理技术职称者。
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负责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各部门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立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
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为非常设机构,由行政领导和各方面专家组成。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资质考核委员会对项目经理的资质考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人的上岗证书(复印件)。
(二)申请人完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的简历。
(三)有关方面对建设工程管理水平、完成情况的评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