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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试行办法[失效]


  附: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培养和建立一支懂技术、会管理、善经营的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队伍,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施工企业项目经理(以下简称项目经理)是指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全面负责的项目管理者,是施工企业法人代表在工程项目上的代理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四级以上施工企业和工程总承包企业。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归口管理全国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部门负责直属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施工企业项目经理的资质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经理的职责和权力

  第五条 施工企业投标承包工程时,应同时报出承担工程的项目经理的资质简况,接受招标单位的审查。项目经理资质状况作为评标定标的依据。
  第六条 工程项目施工要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工程项目施工负有全面管理的责任。
  第七条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企业的各项决议。
  (二)严格财经制度,加强财经管理,正确处理国家、企业、集体与个人的利益关系。
  (三)执行各项承包合同中由项目经理负责履行的各项条款;
  (四)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有效控制,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实现安全生产,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八条 项目经理在承担工程项目施工的管理过程中,应当按照施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包合同,与本企业法人代表签订项目承包合同,并在企业法人代表授权范围内,具有以下管理权力:
  (一)组织项目管理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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