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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发布<注册会计师转所规定>的通知》废止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印发《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1995年6月9日 会协字(1995)1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现将《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注册会计师办理转所手续的暂行规定

  为满足注册会计师人才合理流动的需要,促进注册会计师事业的健康发展,现对注册会计师转所手续作如下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的规定,注册会计师执行业务应当加入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不得同时在两家或两家以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也不允许注册会计师以个人名义受理业务。注册会计师因故离开原会计师事务所,加入另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时,必须办理转所手续。

  二、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转所的注册会计师,应由调入所开出商调函,征得调出所同意后,到所在地省级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核准并办理转所手续,由省级协会在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变更登记”栏,注明“同意转入XX会计师事务所”的字样,并加盖省级协会印章。

  三、对于跨省转所的注册会计师,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转所手续:

  1.应由调入所开出商调函,征得调出所同意后,先到调入所所在地省级协会申请办理调入手续。

  2.调入所所在地省级协会审查同意后,应开出同意调入的函,再到调出所所在地省级协会办理注册会计师转出手续。

  3.调出所所在地省级协会对注册会计师的个人转所申请、调出所对申请人的书面鉴定、调入所的申请报告等材料审查同意后,应在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变更登记”栏注明“同意调出”的字样,加盖省级协会印章。然后再到调入所所在地省级协会办理调入手续,由调入所所在地省级协会在订本式注册会计师证书“变更登记”栏,注明“同意转入XX会计师事务所”的字样,加盖省级协会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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