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拆装许可证》规定拆装单位的业务范围。
三、《拆装许可证》监督和管理办法
1.取得《拆装许可证》的单位,必须按《拆装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承接拆装业务。对于无证、越级和跨种类承接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业务的单位,由“办公室”进行处理。
2.对于在拆装过程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或者在一年内发生二起及以上重大事故的单位,对其《拆装许可证》降低等级或吊销其《拆装许可证》。
3.《拆装许可证》管理实行年度检查制度。
(1)年度检查工作由“办公室”负责。
(2)凡在规定的年度检查期间没有申请年度检查的单位,视为自动歇业,其《拆装许可证》自行失效。
(3)对于年度检查不合格的单位,原颁发《拆装许可证》降低等级或吊销其《拆装许可证》。
4.从事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单位,要接受“办公室”监督和检查。
5.《拆装许可证》专证专用,不得涂改、转让、出借。如发现上述情况之一者,将吊销其《拆装许可证》。
6.《拆装许可证》从核发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
第十条 拆装的技术和安全管理
一、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单位在拆装前必须按照制造厂说明书中详细的说明结合现场拆装机具情况由专业拆装队伍中的工程技术人员编写拆装作业指导书。
二、大型起重设备的拆装作业指导书(包括安全保证措施)要经设备管理部门、工程技术部门和安监部门共同会审签字,并经企业总工程师签署批准。
三、新购置的大型起重设备第一次拆装时作业指导书必须征得制造厂人员同意签字后方可实施,并由制造厂负责指导拆装。
四、大型起重设备在拆装前应由负责编写作业指导书的工程技术人员把具体作业内容向安装队伍交底,并履行交底手续签字,由安监和设备管理部门存档留用,交底工作结束并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之后方可实施拆装作业。
五、水电建设起重设备的拆装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的岗位责任制,明确技术总负责人与各工种作业人员的职责,并实行持证上岗。作业人员的培训和发证工作由“办公室”或由其委托机构负责。
六、在拆装作业过程中发现一般性缺陷和问题应详细记录,凡危及人身设备安全的重大缺陷和问题时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防止留有事故隐患,确保使用安全。缺陷和问题处理后要经企业检验部门进行全面检验做好记录并经安监部门同意,检验和安监两部门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程序。
七、水电建设起重设备拆装后,应进行以下工作: